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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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判離的法定標準,顧名思義,就是指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必須判離的標準。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夫妻想法院起訴離婚的,並不是一定就會判決離婚的。那麼在什麼情形下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三) 有賭搏、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關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頒佈過一個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所列情形可視為婚姻法條款的補充。

3、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婦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不在此限。

除上述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還要考慮到本次審理前原告曾經起訴過離婚的情況,二次起訴甚至三次起訴與第一次起訴離婚肯定會有不同的程度的差別。

上述條款並未窮盡列舉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實際上還會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家庭矛盾,人民法院會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酌情考慮。

二、判決離婚和調解離婚有啥區別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對於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的調解結果不同,就產生以下兩種不同的離婚方式:

(一)調解離婚

如果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並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即發給離婚調解書,這就是調解離婚。

(二)判決離婚

如果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並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恢復和好的,而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的,可以判決雙方離婚。這種通過判決的形式而准予離婚的就是判決離婚。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法官一般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的,那麼才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以上分享的知識內容可能較為簡略,要是還不能解開你的疑惑的話,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尋求更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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