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兩地分居的結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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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期兩地分居的結果是什麼?

長期兩地分居的結果是什麼?

(一) 雙方飽受相思之苦,容易引發不滿;

(二) 因生理或心理的需要,為第三者提供機會;

(三) 容易產生互相猜疑,不信任影響夫妻感情;

夫妻長期分居會容易影響感情,但這不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必然原因,長期分居只是一個消極的因素。如果雙方主觀上努力,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那麼避免這些影響也是完全可能的,因長期分居導致感情破裂。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民法典》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夫妻分居不僅對雙方的感情具有很大的損害,如果情況比較嚴重,造成夫妻的感情破裂的情況,很可能會導致夫妻離婚,夫妻分居之後離婚的案例也是不在少數,所以應當合理維護自己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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