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駁回原告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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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中駁回原告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中駁回原告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二、當事人訴訟請求被駁回後怎麼辦?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綜上所述,公民的利益被行政機構侵害的,其可以發起行政訴訟。當然,如果訴訟法院選擇不對、存在重複起訴情況、起訴已經超過法定期限或者當事人不具備資格的,法院可以駁回起訴,不予受理。這樣,當事人應當儘快的查明原因,準備材料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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