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的被告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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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訴訟是什麼

代位權訴訟中的被告包括哪些人?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法律規定

代位權之訴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三、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之訴訟地位

《合同法》頒佈之後,大陸地區的學者們對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問題也進行了廣泛的討論。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應將債務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債務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三)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原告。

(四)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只能充當證人。

(五)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可因案而異,但並非當然的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債務人如果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1、為原告;

2、為被告;

3、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4、為證人。

(六)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案情,確立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當列債務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列債權人、債務人為共同原告;

4、充當證人。

《合同法解釋》第16條第一款則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綜上所述,代位權訴訟中的被告具體有哪些在我國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債權人一般來看就是原告,而這樣來次債務人就是被告,這是為大家所公認的。但是原債務人到底應作為被告還是第三人蔘加訴訟仍有爭議,而且這兩種情況分別會導致不同的判決結果。在實踐中,大多數案件將原債務人認定作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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