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了房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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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離婚了房產怎麼分割?

如果離婚了房產怎麼分割?

根據最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結婚之前買的房子。婚前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並且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房屋產權的,均視為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並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房屋落在對方名下,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間,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二、房產有父母出資該如何分割

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離婚時會將房子判給房屋產權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作出補償。

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為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綜上所述,對於結婚之前一人出資買房,房屋落在對方名下或者雙方名下,都是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按照共有財產或者登記方的個人財產處理。父母出資買房,房屋落在出資子女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落在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以結婚為前提,夫妻雙方出資買房,無論房屋落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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