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協議離婚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辦理協議離婚要符合哪些條件?
1、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
沒有登記結婚的男女,不能登記離婚。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非法同居,都由法院立案處理。在國外註冊登記結婚的,也不能在我國民政局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辦理離婚。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國註冊登記結婚的,可以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
2、雙方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都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離婚協議》。
雙方應當在協議中確認同意離婚,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如何分割;有無子女或子女由誰撫養,另一方撫養費數額以及不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時間和探視方式;以及有無債權債務及分配方式。以上任何一個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都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仍屬有爭議的離婚,需起訴至人民法院處理爭議問題。
符合以上條件者,必須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在我國登記結婚的,離婚時可以在中國公民户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如户口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符,只能到户口所在地辦理。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流程有哪些?
1)當事人申請
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
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
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
婚姻登記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