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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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情形有:
1、離婚只是單方意願,對方根本不同意離婚;
2、雙方對離婚無異議,但對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承擔、子女的撫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要離婚的;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離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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