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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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可提起行政訴訟?

哪些情形可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應當是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説到提起行政訴訟,簡而言之也就是民告官。此時的被告一方往往是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但要注意,在行政訴訟中,要求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依職務作出了具體的行政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部分或者認為侵犯了合法權益的,那麼才能提起行政訴訟。若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僅僅是在日常生活中,比如其配偶要與之離婚,這種情況下還是按照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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