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離婚有哪些限制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我們國家雖然實行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我們行使婚姻自由權的時候,會依法受到特殊的限制。尤其是對男方而言,最常見的就是,當男方想起訴離婚的時候,如果女方正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不滿半年,那這三個特殊時期內,基於對婦女權益和子女權益的保護,法律規定,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即便起訴時不知道,在開庭後知道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那法院就會駁回男方的離婚起訴。這是硬性規定,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受這個限制,比如女方所孕育的子女,並非男方親生的,這種嚴重過錯,是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為,也是對男方極大的精神傷害,所以,此種情況下,男方起訴離婚是不受此限制的。但實踐當中這種情況非常少見,基於上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必須等過了這個特殊時間以後,才能依法起訴。

男方提出離婚有哪些限制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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