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會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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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況下應准予離婚

哪些情況下會准予離婚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裏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哪些情況下不能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的限制,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們發現,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於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此種情況是大多數訴訟離婚的人都會遇到的,其實很多夫婦在離婚並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些人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後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使雙方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種情況體現了我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而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我國法律還對普通人在普通時期的離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為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絲萬縷的聯繫都是通過時間和感情的積累墊定下來的,怎麼可能輕易地結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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