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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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束婚姻關係的必須是要到相關婚姻登記機構領取離婚證後,才能從法律上認定他們之間不再是夫妻關係。而在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有些情況下婚姻登記機構是不會予以受理的。那到底離婚登記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本站小編在下文為您解答。

離婚登記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離婚的。

辦理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必須就離婚的意向達成一致。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無法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只能到法院提起離婚糾紛之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雙方的婚姻問題。

2、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自願離婚的當事人,必須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作出適當處理,如果涉及一方生活困難,就經濟補償問題也須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民政部門不予頒發離婚證。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離婚涉及雙方身份關係的解除,如果一方當事人被確診為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無法表達離婚的真實意願,婚姻登記機關不應受理其作為申請人的離婚申請。當事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代理人也不能代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去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問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4、雙方沒有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

隨着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台註冊登記的。對於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總上可知,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婚姻登記機構是不會受理離婚登記的,同時這樣是當事人需要各位留心注意的地方。如果你對離婚登記還有疑問,建議你諮詢一下本站網站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決,以免給你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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