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最高院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申請,不得委託別人代理,還要出具兩人共同簽名的離婚協議書。
(2)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等平等協商一致的意見。
(3)離婚協議要合法,比如,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對子女撫育、財產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協議不允許對離婚附加期限條件,使離婚行為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狀態;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婚;不允許一方代為子女免除另一方的支付撫育費的義務;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住房分配、離婚一方給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都要寫明白,且必須合法。
三、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協議離婚需要的材料包括: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四、離婚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綜上所述,協議離婚相較於過去有了很大的調整,沒有經過為期30天的離婚冷靜期,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提前拿到離婚證,不過,儘管協議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可是相較於訴訟離婚,時間還是很短的,而且,只要雙方是謹慎作出的離婚決定,有離婚冷靜期原則上並不影響辦理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