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調解期和冷靜期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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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調解期和冷靜期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協議離婚調解期和冷靜期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協議離婚沒有調解期,只有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不能協議離婚怎麼起訴離婚?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四、離婚案件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一)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進行調解工作和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為前提,不能強迫。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在程序上的自願。即用調解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要雙方當事人自願。

2、在實體上的自願。即是否達成調解協議和達成什麼樣的調解協議必須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二)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活動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合法原則要求:

第一,調解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政策、法律的規定,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協議離婚沒有所謂的調解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時候一般都會進行調解,如果雙方不接受調解,人民法院會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生效後,不需要再專門去辦理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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