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訴訟離婚費用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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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訴訟離婚費用怎麼算

一、夫妻起訴離婚費用怎麼算

1、訴訟費並不只是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交納、收取的依據為2007年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該辦法在第一條就明確規定訴訟費包括:(1)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申請費的種類較多,如申請財產保全、申請破產等都需要交納申請費。

2、不涉及分割財產按件收取。具體到離婚案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3、分割財產按價值比例收取。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4、案件受理費是預交的,最終也會有費用承擔者。相較於其他訴訟,離婚訴訟因較強的人身家庭屬性,訴訟費用的承擔並非簡單地由敗訴一方承擔。首先,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情況下,根據相關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且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一些地方還可以退還部分案件受理費。在原告撤訴的情況下,案件受理費是由原告承擔的;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案件受理費承擔也採用“協商在前,決定在後”的承擔方式。

二、二、主動起訴離婚注意事項

嚴格從法律的邏輯來説,當原告還是當被告沒有差別,也沒有歧視,法律在對財產分配、婚姻過錯、等問題上沒有就誰主動提出離婚進行區別對待。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原被告在程序中的地位還是存在區別的,因此,原告的考慮點和被告還是有所不同,下面我們逐一講解。

我們知道,很大比例的離婚原因在於夫妻之間相互出現矛盾,感情消退,或者是性格不合,但是離婚訴訟,根據法律,其中一個要件就是“感情確已破裂”,對何謂感情確已破裂,存在相當複雜的規定和標準,但是現實是,很大比例的夫妻很難説已經達到了這個標準。所以,多數的離婚訴訟往往要經過兩次才能判離。因為相隔六個月,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這種行為可以被看作夫妻再無和好可能。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

那麼如果估計離不了,是否還需要準備證據呢?原告方如果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那麼顯然就要提交證據,必不可少的是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因為你很難説法官就一定不判離婚。另外,原告可能疑惑同樣地原告是否需要完整準備財產方面的證據,我的看法是,應該準備。理由如下:

首先,法官可能根據自己的判斷,或者根據新的司法政策,決定判離;

其次,其次,儘管法官可能不判離,但是如果被告已經準備好了充分的證據,包括財產、子女撫養方面的,然後再開庭當時直接同意離婚,那麼法庭還是需要對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庭審和裁判的。

再次,正是由於第一次按常態難以判離,被告才可能沒有充分的警惕,原告可以充分取證,以免在對方完全提防後,很多事項難以取證。

有的人認為只要自己多提起幾次離婚訴訟,那麼最終就一定能判決夫妻離婚,但其實法官是否准許夫妻離婚,這要看是否符合了訴訟離婚的標準,也就是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了,這與提起了幾次訴訟並沒有什麼關係。所以,有的夫妻第一次起訴離婚,最終就被法院判決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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