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收集視聽證據要注意哪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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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收集視聽證據要注意哪幾個問題
視聽證據既不同於原始的文書材料,也不同於證人證言。要使現場錄音,製作一次錄音、視頻很容易,但做一個簡潔、實用、證明力強的錄音、視聽證據卻並非易事。尤其是為了還原事實而在事後製作的錄音發揮證據效力,有許多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①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最好選用錄音效果好的錄音筆,要有清晰的語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
②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
③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
④要引導對方説“有用”的話。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説些什麼,承認什麼,答辯什麼,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⑤要讓對方多説話,自己少説話。
⑥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如果把所錄製的音頻文件移動到電腦硬盤、光盤等存儲設備上,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致使整個錄音證據失去了效力。
法律依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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