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收集視聽證據要注意哪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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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收集視聽證據要注意哪幾個問題?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國離婚率也在不斷的提高,生活中有越來越多的年強夫妻會因為瑣事而選擇離婚,在離婚時因為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權產生糾紛,離婚時收集視聽證據要注意哪幾個問題?在錄製錄音是要保證清晰度,同時也要讓對方説出對案件有用的話語,也不能將錄音視頻進行剪輯和修改。

一、離婚時收集視聽證據要注意什麼問題

視聽證據既不同於原始的文書材料,也不同於證人證言。要使現場錄音,製作一次錄音、視頻很容易,但做一個簡潔、實用、證明力強的錄音、視聽證據卻並非易事。尤其是為了還原事實而在事後製作的錄音發揮證據效力,有許多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①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最好選用錄音效果好的錄音筆,要有清晰的語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

②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

③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

④要引導對方説“有用”的話。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説些什麼,承認什麼,答辯什麼,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⑤要讓對方多説話,自己少説話。

⑥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如果把所錄製的音頻文件移動到電腦硬盤、光盤等存儲設備上,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致使整個錄音證據失去了效力。

二、有關規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三、調查取證要做到:

(1)收集物證、書證,應儘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複製,但須註明保存單位和出處,書證還須由原件的保存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

(2)收集證言,應對出證人提出要求,講明責任。證言材料要一人一證,可由證人書 寫,也可由調查人員作筆錄,並經本人認可。所有證言材料應註明證人身份、出證時間, 並由證人簽字、蓋章或押印。證人要求對原證作出部分成全部更改時,應重新出證並註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證。與證人談話,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3)對於有關機關移送的調查材料,必須認真審核,經調查人員認定後才可作證據使用。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離婚時收集視聽證據要注意哪幾個問題,因為在離婚產生的糾紛訴訟也不在少數,那麼我們在收集證據時,一定要用合法的正規的途徑來獲取,如果通過非法的手段獲取的證據,也不會被法院所認同,希望以上信息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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