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脅迫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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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欺詐脅迫的離婚協議不一定有效。
如果婚姻登記機構發現存在欺詐脅迫而停止離婚登記的,該協議無效。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該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當事人逾期不提出主張的,該財產協議生效。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發現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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