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 脅迫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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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 脅迫 證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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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屬於脅迫離婚協議

遭到毆打、受到威脅與恐嚇而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受脅迫籤的,可以變更或撤銷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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