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或在威脅的情況下籤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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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補償協議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為明確在房屋及土地遇到徵收時應該享有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具有鮮明的行政性,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民事合同的範疇。其次,如果是在被脅迫或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屬於“以脅迫的手段”,被拆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該撤銷權應當在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被脅迫或在威脅的情況下籤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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