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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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能否離婚或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調解或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制度。自己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起訴必須符合什麼條件呢?接下來,詳細的介紹一下: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需要提交起訴書以及以下相關的證據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離婚案件也屬於,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的規定,適用。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户籍所在地與不一致的,則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 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

自己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需要説明原告、被告姓名、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還有結婚證、子女的户口本。起訴離婚是必須要滿足條件,並且要蒐集證據。起訴離婚時,法院可以根據訴訟請求來裁判,對裁判不服的,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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