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軌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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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軌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一、出軌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現實中,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可謂是五花八門,但這方面證據比較難以取得,而且單獨的證據也很難證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應當儘量多地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於法官綜合判斷:

1、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係的各種照片;

2、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係等;

3、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係的各種錄像;

4、手機短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短信聯繫,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短信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但由於短信的特點,一是保存比較困難,二是很難直接證明短信發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需要採取一些特別的手段予以保留,並且可能還需要一些輔助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外情的事實。但無論如何,這些短信可以作為婚外情的佐證,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機中,一直未被刪除,儲存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或將手機短信固定,經公證機關公證等,以備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5、電子郵件: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繫,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有些當事人也會將郵件內容打印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有些採用公證方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留。但由於很能證實電子郵件的發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電子郵件單獨作為婚外情證據十分困難,只能作為輔助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6、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案件中經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係,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為。

7、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

二、法院不判離婚怎麼辦

依據《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後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據這一精神的規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沒有達到離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訴離婚,則必須在六個月以後才可以在起訴,除非有新理由、新情況。這裏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訴過程中還沒有出現,但在原告撤訴、判決不予離婚或調解和好之後又出現了新的情況,這些情況足以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徹底破例且且無和好的可能,個人認為這種新情況應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的,對於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要證明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説不定可以多分一些財產,甚至還可以要求對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不過此時需要證明出軌行為屬於《婚姻法》中規定的過錯情形,如重婚、與他人同居,那麼在離婚的同時才能要求對方做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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