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未生效居間費用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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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成立未生效居間費用誰出

合同成立未生效居間費用誰出

居間服務合同約定的情形未實現,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況下,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這時居間人所需的居間費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間報酬內,所以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但在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時,依據《民法典》第964條的規定,居間人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間行為雙方當事人對於報酬有單獨的約定,依據《民法典》第964條的規定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當然該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超出法律的規定,超出的部分將無效。

二、居間合同主體

委託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准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

居間業務根據居間人所接受委託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隻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也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

所謂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居間人接受一方委託人的委託,尋覓、搜索信息報告委託人,從而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

所謂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居間人不但要向委託人報告訂約的機會,而且還要進一步周旋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此類居間人為媒介居間人。兩種情況,只有中介活動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才能取得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報酬。

居間合同作為一種中介的形式,主要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繫在一起,從而促成交易後獲得合理佣金的一種服務,如果居間合同沒有生效的話,所產生的費用居間人可以要求委託人來進行支付但具體是否支付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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