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有精神病該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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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患有精神病該怎麼離婚?

有的人在結婚的時候,可能精神都還是正常的。但婚後由於各方面的壓力,可能精神方面就出現了問題,甚至還有被鑑定患上精神病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配偶患有精神病的話,若想要離婚的話,應該怎麼離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配偶患有精神病該怎麼離婚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不是必然導致夫妻離婚。但由於配偶已經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因此想要離婚的話也是不能協議離婚的,但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這種情況下就要提供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感情已經破裂了,否則法官也不會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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