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步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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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銷婚姻的步驟是怎樣的?

可撤銷婚姻的步驟是怎樣的?

1、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訴訟程序。

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1)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為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願而定。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併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採用調解方式,也可採用判決方式。

(3)對於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二、可撤銷的婚姻有那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於發現自己的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但是在既定的時效範圍內並不提出撤銷請求的,那麼可以認為沒有過錯的一方認可了這段婚姻關係,之後若是想要結束婚姻關係,就只能是採取協商或者是起訴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了,而不能再提出撤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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