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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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2、訴訟程序。
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1、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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