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爭取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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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的流程是:雙方協商,協商無效向法院提出申請;遞交強制執行探視權申請書;等待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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