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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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如何行使?

一、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如何行使?

探視權的行使首先是當事人協議優先,協議的內容一般是包含了探望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問題。之所以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是因為當事人方對自己以及子女的實際狀況更加的瞭解。

1、探視權是一項立法權利。這種權利是父母在親子關係上享有親權的體現。除非當事人在離婚或者是變更撫養關係的時候放棄這項權利,否則的話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都是同時成立的。而且這種權利是不需要確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協調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時間。

2、由於探視權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訂後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是由當事人協議的;如果協議不能成立的話,則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確定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上,有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形式,但是會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二、如果一方不讓探視怎麼辦?

1、我國的《婚姻法》有規定:對於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的個人以及單位也要協助執行。

2、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這裏所説的強制執行的對象,只是拒絕履行協助責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為大部分的探望權糾紛案件都涉及了人身問題,所以萬一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傷害。

3、如果離婚以後,子女已經年滿10歲,那麼他們對於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會徵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綜上所述,探視權是離異後間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合法權利。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父母雙方應就探視權的行使遵行平等協商的原則,於離異時對探望問題,包括:探望方法、具體探望時間等詳細的進行協定、安排。如離異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再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裁決。並且,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協助對方探望的義務。如拒不執行,享有探望權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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