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合同的訴訟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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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應該有絕大多數的人對行政合同的瞭解程度都是非常有限的,而實際上他們有可能已經通過政府的相關行政執法行為自己也接觸到過行政合同了,比較常見的行政合同現在應該就是拆遷補助協議了吧。對行政合同產生的爭議提起訴訟的時候,不一定當地的人民法院都會直接立案的。下面小編要介紹的知識就是有關行政合同的訴訟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有關行政合同的訴訟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關行政合同的訴訟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明確規定不受理的行為——前四種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後五種是《行訴法解釋》第1條規定的。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以國家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宣佈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內部人事管理行為 行政機關對所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作的任免、獎懲、調動、福利等決定,工作人員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四)法定終局裁決行為

(五)刑事司法行為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這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行為,但實質意義上則為司法行為。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行使職權具有雙重性質,這裏的刑事訴訟行為不受行政法規則調整和支配。

(六)行政調解行為與法定行政仲裁行為 調解是一種當事人自願接受的“管轄”,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決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機關的意志。行政調解只是一種行政的規勸、建議,達成調解協議也主要依賴平等主體間讓渡權利、處分權利。勞動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體往往不是行政機關,故而對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七)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行政指導行為也不具有強制性,因而沒有必要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重複處理行為一定是維持了原結論,沒有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得、喪、變更的影響,只是對以往結論的肯定和維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九)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這裏的對相對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有效成立以前的內部運作、程序性的準備行為、調查取證等事實行為,此種行為尚未發生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得、喪、變更變化的實際效果。

二、如何處理

根據行政訴訟有關解釋,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因此,你可向上級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有關行政合同的訴訟不受理的情形這是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刑訴法解釋當中有明確規定的。對於某些比較特別的抽象性的行政行為,涉及到外交事務的行政管理,或者某些行政行為本來就沒有產生任何實際性的影響,這類行政合同引起的糾紛根據實際情況有可能會不受理,不過我們對於作出不受理的這種決定不服的話,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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