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通過訴訟才能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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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通過訴訟才能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雖然當事人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但有一些情形必須通過訴訟才能離婚。那麼,必須通過訴訟才能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呢?詳情請閲讀下文。

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離婚:

(1)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願的離婚意願。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而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其代理人蔘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雖然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如果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係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5)雙方是在國外或港、澳、台登記結婚的。對於不在祖國內地登記的婚姻,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通過本文的閲讀你能進一步瞭解關於訴訟離婚的相關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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