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保險合同二十年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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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保險合同二十年怎麼處理?

很多夫妻會購買保險,但是在離婚之後對於投保人、受益人交叉的保險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不知道婚內購買的保險能不能分割,關於保險合同是否能夠變更也有很多人不瞭解,購買保險是為了給自己或者家人買一份保障,接下來讓小編離婚後保險合同二十年怎麼處理,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哦。

一、離婚後保險合同二十年怎麼處理?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我國已經從法律上規定了社會保障性質的養老保險金的財產定性,但對於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並未涉及。商業保險的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對於其性質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根據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具體條款來進行確定。

2、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可以分割嗎?

隨着保險產品的不斷推陳出新,現代商業保險的性質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變,商業保險作為理財工具的一種,也獲得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成為夫妻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將該類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説是相當不公平的。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保險合同仍判歸為一方(通常為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或者變現保單現金價值,並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對方作為分割折價。

3、保險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嗎?

可以變更或解除。《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關於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法》第四十七條也明確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綜上所述,離婚之後對財產的分割常常令很多夫婦產生糾紛,在遇到相關財產問題如保險能過分割,保險合同的利益該怎麼分配時,可以自己多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者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問題需要詢問的,可以通過本站網站諮詢律師,離婚後保險合同二十年怎麼處理還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性質,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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