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十年勞動合同辭工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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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籤十年勞動合同辭工應該怎麼處理?

籤十年勞動合同辭工應該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簽了十年,在期滿之前勞動者想要提前辭職,是可以的。如果勞動合同的十年期限屆滿了,則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如果十年期限沒有屆滿,則需要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如果勞動者想提前辭職,可以選擇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再有,勞動者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尚在試用期以內,則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8條還規定了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向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履行勞動關係該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既未終止勞動合同,也未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實際上雙方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並明確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十年,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工作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辭工需要按照工齡支付賠償金,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則合同期滿不再續簽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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