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滿十年後離職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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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為了保證自己穩定工作的公民都會選擇在固定的單位長時間的上班,尤其是很多員工甚至會長達十年之久都在為一個公司工作,而簽訂的合同也滿十年之後又因為公司的原因被辭退的,此時公司就需要按照十年的年限來賠償十個月的工資。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勞動合同滿十年後離職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滿十年後離職怎麼賠償?

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工作了10年,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10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員工在單位上了十年的班也就相當於是合同期限已經被反覆續簽達到十年了,此時這種情況下的員工是被法律特殊照顧而要求單位必須將其列為老員工特殊待遇的,但是如果單位辭退了這樣的員工還需要賠償高達十個月工資數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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