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法庭辯論階段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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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法庭辯論階段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如果要離婚的話,肯定是需要在法律上,經過一定的手續,因為只有這樣在法律上才能夠解除婚姻關係通常情況下,如果雙方能夠關於孩子的問題達成一致,那麼就可以協商離婚,還有一種就是訴訟,那麼。離婚訴訟法庭辯論階段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離婚訴訟法庭辯論階段的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案件法庭辯論順序是怎樣的

法庭調查後,當事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為維護自己一方的訴訟請求、反駁對方提出的主張,可以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進行辯論。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審判長宣佈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後,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説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並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後,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説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原、被告發言、答辯後,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言或者答辯,讓他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發言、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後,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並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鬨鬧滋事。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二、離婚案件法庭調查程序

法庭調查階段,法官主要關心的是當事人雙方何時認識、何時確立戀愛關係、何時結婚、何時生育子女、雙方何時因何原因鬧矛盾、何時分居等基本情況。而對於誰是誰非,主要看當事人的舉證。如果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對方的是非,其言辭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會採納作為定案的依據。

如果在當事人的陳述中,法官認為有些事實還沒有説清,可能會再主動詢問當事人問題。而法官一般問問題都是帶有某種目的性的,所問的問題一般也比較關鍵和重要,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重視,想好後再回答,不能過於草率。

法庭調查的最後一項內容,就是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提問。在有些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提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好這個權利。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離婚訴訟法庭辯論階段是在法庭調查之後進行的,法庭調查之後,是由原告進行訴訟人提出相應的請求,然後就是由被告和被告的訴訟代理人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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