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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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針對民事案件,原則上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説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於離婚案件來講也是如此。但實踐中離婚案件可能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這就導致在法院管轄方面存在特殊的情形。那到底訴訟離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案件中一些特別情形的法院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的情形

如李男户口在A地,劉女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李男生活在A地,劉女一日突然失蹤,雖經李男苦苦查找,但仍未發現劉女的蹤影,李男無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無管轄權。

2、一方或雙方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形

(1)如李男户口在A地,劉女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李男居住在A地,劉女因觸犯法律而被判處有徒刑3年而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現李男想提出離婚訴訟,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沒有管轄權;

(2)如李男户口在A地,劉女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李男、劉女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李男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劉女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李男想提出離婚訴訟,若劉女被監禁時間未達到一年,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沒有管轄權;

(3)如李男户口在A地,劉女的户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李男、劉女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李男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劉女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李男想提出離婚訴訟,若劉女被監禁時間達到一年以上,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沒有管轄權;

二、軍婚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很多人以為會由部隊的內部法院處理,即認為是由軍事法院審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無論一方還是雙方是軍人,都是由地方法院來審理的,軍事法院是無權處理的。具體的情形包括:

1、李男與劉女系夫妻,李男為非軍人,李男的户籍在A地,劉女是現役軍人,且劉女為非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李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李男與劉女系夫妻,李男為非軍人,李男的户籍在A地,劉女是現役軍人,且劉女為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李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李男與劉女系夫妻,李男與劉女都是現役軍人,李男在A地工作,劉女在B地工作,若現李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起訴離婚的,原則上還是要原告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實踐中可能出現被告失蹤或者在外地服刑的情況看,此時就不再適用原則性的管轄規定了,具體訴訟離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有哪些,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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