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忠實義務是否需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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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婚前協議忠實義務是否需要履行?

婚前協議忠實義務是否需要履行?

需要履行,婚前財產協議是男女雙方於締結婚姻前對各自婚前以及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為了維持婚後感情穩定,防止發生破壞感情的行為,越來越多的新人在婚前簽下財產協議。法律也允許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來處理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只要該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他人財產權益且簽訂人在簽約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男女雙方可以在結婚前約定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婚後財產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

所謂忠誠協議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

二、司法解釋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規定為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這能否作為個性化“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呢?例如實踐中,當事人雙方常常會基於某種原因而簽訂“一方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的顯失公平的財產協議。

我國,夫妻雙方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即此類協議須與夫妻雙方的人身或者財產有密切關係,並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法律規定不相沖突,滿足前述條件的夫妻間的財產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另,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並未強調公平原則,這是因為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單純的財產協議,它還具有特定的身份關係屬性,故不能簡單的套用公平原則。

雙方在婚前簽訂的協議只要不存在違法行為,那麼就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我國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對於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是可以認可的,如果一方不屬於協議中的忠實義務,也就可能造成了相關情況的侵權問題,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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