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忠實義務與誠信義務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董事的忠實義務與誠信義務有什麼區別

董事的忠實義務與誠信義務有什麼區別

主要的區別體現在:

第一,誠信義務是民事基本法規定的基本義務,即使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民商事主體也應承擔;

第二,忠實義務主要是董事行為時忠實於公司利益的義務,而誠信義務是董事行為不僅要誠信地維護公司的利益,還要考慮社會公共利益和相關者的合法利益)。

董事忠實義務是指董事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所承擔的以公司利益作為自已行為和行動的最高準則,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義務。對於董事忠實義務之理論基礎,兩大法系國家的公司法均作出了規定。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忠實義務源於董事的代理人和受信託人的地位,這是由英美判例法確認的。在大陸法系國家,董事之忠實義務源於董事之受任人地位。

誠信義務是在民商事法律領域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義務。它要求主體在從事民商事活動時維持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和當事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它是一種法定的、默示的、附隨的義務,即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不能免除。它要求董事應當在強行法律規範與公序良俗允許的範圍和程度之內,忠誠於公司的利益,始終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和保護公司利益作為自己執行董事職務地標準,全心全意為公司(最終為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服務。

二、董事的權利和職責

(一)職權:

(1)出席董事會,並行使表決權;

(2)報酬請求權;

(3)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上簽名;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員;

(6)法律賦予董事自由運用源於公司章程的權力。

(二)責任:

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們有誠實信用的責任。他們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並須按照指定的目的運用權力。例如,董事辦事時不能處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有衝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經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職位為自己謀取利益。

3、董事在辦理公司業務時如有疏忽,必須就疏忽而引起的損害對公司負責。

4、《公司法》對董事職責有嚴苛的規定。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對於公司中董事的忠實義務和誠信義務還是有很多重合的部分的,但並不代表兩者是相同的,各有各的需要遵守的義務內容,誠信義務是基本義務,在法律上即使沒有明確規定,其主體都應該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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