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忠實義務協議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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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管忠實義務協議內容是什麼?

高管忠實義務協議內容是什麼?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公司高管的忠實義務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不得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獲取不當利益。

3、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4、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5、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

6、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不得違規進行信息披露,不得進行內幕交易。

7、督促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防範股東抽逃出資。

8、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9、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

10、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職務行為。

11、不得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12、不得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13、不得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14、不得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15、不得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

16、被收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17、不得違法買賣公司股票。

二、公司高管違背忠實義務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違背忠實義務造成損害時,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關於公司高管的此種民事賠償責任的性質,本文認為,該種責任屬於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忠實義務,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民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

2、補充賠償責任。

3、違法收入歸入公司責任。

三、公司高管違背忠實義務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可能會觸犯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的規定,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根據《刑法》的該條規定,本罪的主體之一為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違法行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本罪行為的,依照本罪的規定處罰。

四、公司高管違背忠實義務的行政責任包括哪些?

公司高管人員的行政責任分為以下幾種,具體分析如下:

1、禁止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採取阻止高級管理人員出境的措施。

3、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4、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資格、處以罰款。

5、免職、給予處分。

6、市場禁入。

7、紀律處分。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是一個公司的核心機要人員,一般來説,會接觸到公司的很多機密事物或者是有較大的公司職權,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切實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高管在任職期間以及辭職後的一定的競業禁止期間內,必須切實履行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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