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立案程序是怎樣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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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立案程序是怎樣辦理的

要想起訴離婚的,首先要起到離婚訴訟程序,這就要求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後進行立案審查,那麼這個起訴離婚立案程序是怎樣辦理的呢?如果你對此不是很瞭解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看看吧。

一、起訴離婚立案程序是怎樣辦理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離婚的規定,大致向你介紹一下訴訟離婚立案的程序:

1、起草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1)請求離婚;

(2)小孩的撫養問題;

(3)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寫簽名加右手食指指印;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兩份複印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立案程序完畢。

二、離婚立案注意事項

立案並不像當事人想像的僅是一個簡單材料遞交的程序,實際上它會因為案件情況的不同、法院的不同、立案法官的不同、政策及法院內部原因、以及材料手續是否齊全等多種原因,立案時法官首先要查明被告是否在本區居住,如果不具備在立案法院所在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等法定管轄條件,法院是不給立案的。因此,如果被告是外地人,或者户口所在地與起訴法院不在同一個區,那原告就得在立案時向法院提交被告在本區居住的相關證明,最常見的證明就是暫住證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但是,如果暫住證頒發日期距起訴日期不到一年的,法官可能會告訴你:經常居住地必須是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而你的暫住證表明對方在本地居住時間不滿一年,所以你的案子不歸這裏管,無法立案。如果真的這樣較真,那你可以先給法官解釋一下原因,不成的話你再考慮過會換個窗口再試試,再不行的話那就提交房產證、租房協議、工作單位的勞動合同或居委會的證明等材料,綜合相關證據讓法官相信在本區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如果沒有暫住證,或是取得暫住證的時間不足一年,尤其是已經在本區購房的情況,那就到住所地居委會開證明:證明內容只要能説明被告在該居委會轄區內的居住時間超過一年就行。但要注意,如果你之前沒有在小區裏的居委會作過居住登記,那最好先拿房產證、結婚證、物業交費單等材料去作個登記,然後改天再去開居住證明,不然人家可能會因為你之前沒有登記、無法證明你在此居住而拒開證明。如果被告只在居委會轄區內租房而沒有買房,那就得拿租房合同、房東的房產證等證件去居委會開證明了。實踐當中,如果居委會不能按我們的意思説明居住時間滿一年,那你可向法院説明情況一般可能通過。

實踐中,只有法院順利的立案了,那麼才能啟動離婚訴訟程序,具體起訴離婚立案程序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具體的闡述,大家可以適當的瞭解一下。同時,在立案過程中也有一些注意事項需要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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