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離婚協議模版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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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婚協議模版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一、自願離婚協議模版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自願離婚協議模版應該包含雙方的基本信息,並明確載明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也需要簡述雙方離婚的原因。 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係不受《合同法》調整,只能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理論進行解釋。

二、離婚協議書的效力

1、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時成立

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係不受《合同法》調整,只能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理論進行解釋。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滿足三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係為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應當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

2、離婚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

離婚協議的成立並不意味着離婚協議的生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離婚協議被認定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 。

男女雙方若是在建立婚姻關係之後,由於感情破裂等原因導致婚姻關係結束的,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擬定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只有在雙方協商簽署之後才會產生司法效力。若是對於此次分割等存在異議,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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