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涉外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決定子女由誰撫養,未撫養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數額、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承擔;
五、離婚後雙方居住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__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__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涉外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涉外離婚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