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據不足能判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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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離婚證據不足能判離嗎?

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是證據不足作無罪判決的法理基礎。根據規定,無罪推定是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當視為無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就是無罪推定原則關於疑罪從無處罰方法的體現。而與無罪推定直接聯繫的是證明責任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責任,證明責任嚴格地由控訴方承擔。如果證據不充分,事實不清楚,使被告人是否有罪處於不能證實的懸疑狀態,法院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無罪判決。據此,關於證據不足的適用標準,又涉及到刑事訴訟的案件證明標準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的夫妻的感情破裂,如果夫妻的感情破裂需要出具相關的證據,比如説是家庭暴力的因素破壞感情,所以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是不能判決離婚的,會被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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