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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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什麼?

一提起離婚,就會知道又有一段戀情即將走到盡頭,因為一些事,人,不得不離婚。説是有苦楚,也不盡然,自己想離婚,不想過了,離婚就對了。還有些人,離婚對於他們來説是很好的選擇,比如面對家庭暴力,家庭負擔太重而自殺等。離婚對於這些人來説是最好的選擇,下面給大家帶來“紹興法院起訴離婚程序介紹”

一、當事人自願離婚

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必須共同到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應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下列證明和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當事人雙方確係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一致、妥善的處理意見時,發給當事人離婚證。當事人領取離婚證以後,即意味着當事人雙方已經解除了夫妻關係。

二、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

但因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意見有分歧,不能通過登記的形式辦理離婚,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 ,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因此,當事人可以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以後向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離婚。

三、法院准許當事人離婚的條件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法院只有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可能准予當事人離婚。因此,當事人要通過法院解除夫妻關係,就必須參與或明確向法院表示拒絕參與法院針對夫妻雙方和好所進行的調解活動。

2、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決定是否准許當事人離婚的法定標準是“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也就是説,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如果認定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法院應當准許當事人離婚。否則,即使調解無效,法院也可以不准許當事人離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當事人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如何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

1、離婚時,當事人雙方均主張實際佔有房屋並且同意採取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一方通過競價獲得房屋所有權後,應按競價數額的二分之一向對方支付有關款項 。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五、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2、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歸當事人自己所有,對方不得要求分割。

六、法院不准許當事人離婚以後,當事人經過多長時間可以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法律規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經法院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經法院調解和好的案件當事人,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即使受理,也會裁定不會當事人起訴的。原告當事人起訴要求離婚,後又撤訴,放棄離婚訴訟請求的,同樣在六個月內也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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