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管轄婚姻登記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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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管轄婚姻登記地規定是什麼?

離婚訴訟管轄婚姻登記地規定是什麼?

離婚訴訟管轄婚姻登記地規定是指的就是在當時結婚的時候登記的地方來辦理一個離婚,離婚在法律上面講的是夫妻雙方當事人通過訴訟或者是協議的方式來雙方的現有婚姻關係到婚姻登記處進行解除,從而使得雙方當事人之間所存在的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上面被終止的一種行為。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法》裏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是已經破裂了,如果經過法院調解之後依然無法挽回的,應該允許雙方當事人離婚。 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是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進行離婚的法定前提條件。

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離婚需要在當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進行相應的離婚登記,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就需要在雙方的户籍所在地所屬管轄的法院,對方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區兩地不統一的話,可以到對方當事人常在居住地所屬管轄法院進行起訴。

二、在異地離婚究竟應該怎麼樣去辦理相關的手續呢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協議離婚的話,按照我國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裏面的第十條法律法規規定,如果是居住在內地的居民夫妻雙方自願進行離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應該一起到其中一方的當事人經常居住的户籍所在地的離婚登記處進行相關的離婚登記辦理。

根據裏面的第十一條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的當事人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的居民都應該要給出下面所説的相關證件以及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本;

(二) 夫妻雙方當事人所擁有的由相關單位所髮結婚證;

(三) 夫妻雙方當事人一起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同時還需要有雙方當事人的一寸照。

如果夫妻雙方當事人是訴訟離婚,那麼就應該向當地所在的法院給出下面所説的相關證件以及證明材料:

(一) 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書;

(二) 夫妻雙方當事人在結婚之前各自基本情況的相關材料和證據;

(三) 夫妻雙方當事人在結婚之後的夫妻感情狀況的相關材料和證據;

(四)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關鍵性原因的相關材料和證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涉及到一個離婚訴訟的問題的話,那麼就一定要找準法院,否則的話法院不予受理,那麼自己的離婚的訴訟請求的話,也就無法得到一個支持了,所以管轄權問題的話,也是非常的重要的一個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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