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結婚登記手續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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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頒佈,《婚姻法》已廢止。

婚姻法對結婚登記手續的規定有什麼?

1.需要攜帶的資料。男女雙方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證。男女雙方近期的2寸彩色照片,照片可以在婚姻管理登記處拍取。男女雙方中有過離婚情況的,還要攜帶離婚證。如果經過婚前檢查還要提交婚前檢查報告。

2.辦理結婚證的條件。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男方法定的結婚年齡是22週歲,女方的法定結婚年齡是20週歲。男女雙方中任何一方沒有其他法定關係的夫妻。近親不能結婚。

3.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攜帶上述資料去男女雙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管理登記處提出結婚申請。婚姻管理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確認男女雙方自由結婚的意願,確認完畢後男女雙方各自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字按手印。然後繳納9元人民的結婚證工本費,就可以領取結婚證,男女各自一份。

在登記結婚之前,婚姻管理登記處會詢問是否需要婚前體檢,這是對男女雙方都負責的一種行為,很多人沒有做婚前檢查,在結婚之後發現生理問題而造成婚姻不幸福。但是婚前檢查不是辦理結婚證的必要程序,完全取決於男女雙方自己的意願。婚前檢查主要是對身體重要器官的檢查,確保男女雙方沒有隱藏病情和生育問題,如果有必要還要做智商檢查。婚檢是一種免費的體檢,是國家一種福利性的政策。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因此雙方想要登記結婚,首先肯定是要滿足我國法定結婚的三個必備條件,滿足條件之後,雙方才可以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和户口本,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去辦理,如果雙方是想要在異地辦理登記結婚。而雙方的户籍都不在這個地方,是不能夠辦理結婚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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