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住房補償標準是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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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無住房補償標準是否有規定

一、離婚無住房補償標準是否有規定?

沒有,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屬實的可予以支持,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積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調節或者判決暫時居住,但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暫住方應當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積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負擔能力的,則應由承租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以使無權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為單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後由一方向本單位申請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權,離婚時,依照規定雙方均可承租該公房的,這就需要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公房的承租關係。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處理時,應徵求自管公房單位的意見,經自管房單位的同意,才可調節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係,然後由承租人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房屋租賃關係的登記手續。

二、起訴離婚具體流程怎麼走?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1、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個人有沒有住房這不是國家能夠管控的範圍,或者説沒有離婚之前的這套房產根本就是配偶的個人財產,也不能因為離婚自己沒有住處了就強行的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補償。而且,嚴謹的來説,離婚以後沒有住房的這種情況,可以跟當事人索要經濟補償的操作方法基本上是形同虛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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