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第二次判離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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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第二次判離的標準是什麼

由於很多人都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在準備上面不充分,也不清楚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標準是什麼,往往導致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這樣也就會出現第二次起訴離婚。那實踐中,訴訟離婚第二次判離的標準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訴訟離婚第二次判離的標準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例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還有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審判經驗,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卻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騙取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費用怎麼算

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 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 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 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 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 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 10010元

不管是第幾次起訴離婚,在調解失敗的情況下,要想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話,那此時都是需要有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感情已經破裂了才行,不然法院判決離婚也是於法無據,這是不合法的判決。至於訴訟離婚第二次判離的標準,其實也就是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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