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離婚訴訟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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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婚訴訟需要的證據如下:
1、第一次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決;
2、證明雙方感情破裂,離婚理由的證據材料;
3、身份證,結婚證,户口本複印件;
4、撫養權,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夫妻財產、債務和對方當事人過錯的相關證據。例如收入證明材料,房產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二次離婚訴訟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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