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起訴離婚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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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首先要考慮歸哪個法院管,也就是管轄權的證據,比如在對方的户口所在地法院的,地要提供對方的户口本或身份證複印件;不在被告户籍地的起訴的,要提供被告在此地連續居住滿一年的證明,管轄問題是立案要考慮的第一個問題,雙方居住地不穩定的情況下,實踐中通常依據民訴法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來解決立案管轄的問題。

單方面起訴離婚證據有哪些

其次,是立案時必須要提交的證據,即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結婚證複印件,有時必須提交被告的户籍證明或者居住證明。

最後,是可以在立案時提交,也可以在開庭時提交的材料,比如孩子的出生證明,感情不和的證據,通常包括家暴、與他人同居的等相關材料;財產類的證據通常包括房產證,合同,車輛行使本,以及爭取撫養權和雙方收入證明等證據。這些證據準備複印件一式三份。案情不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同,建議找專業的婚姻律師幫你選定必要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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