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是不是不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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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是不是不判離婚?

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是不是不判離婚?

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是:一般離婚案件要求當事人必須出庭,符合不出庭的條件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缺席審理的離婚案件,難以判決離婚,除非符合法定情形,被告失蹤或死亡的等。

一、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

被告有準確的地址並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如果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二、起訴離婚要準備的材料

(一)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衝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綜上所述,如果在法院進行判決離婚的時候,如果有一方沒有出庭,那麼法院可以依據相關的法律判決離婚。所以,夫妻雙方如果決定離婚,一定要先了解離婚方面的先關法律,仔細閲讀相關的條款,避免在法院進行判決的時候,出現一系列的問題,而進行重複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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