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離婚協議書書寫規範 - 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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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離婚協議書書寫規範,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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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當中夫妻的形式有很多的種類,有些是原配的夫妻,有些是事實的夫妻,還有一種就是半路夫妻,當然夫妻之間能夠長久的生活在一起主要還是需要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所以説半路夫妻也是有會離婚的情況的,和一般的夫妻一樣,離婚都會出現一些問題,那麼半路夫妻離婚協議書咋寫,財產怎麼處理?

(一)離婚協議的書寫規範

離婚協議書的書寫沒有固定的標準和模式,只要註明雙方的信息寫清雙方的訴求即可。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二)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原則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保留着男方置辦房屋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後,娶女方進門,婚後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麼經濟來源,一旦離婚,勢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難,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筆者認為不應再適用。因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新婚姻法四十二條的解釋,已體現了向弱者傾斜的原則態度,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必將當事人對離婚有無過錯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加以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分割原則,從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這種不平等的分割正是為了達到事實上的平等。

加強以調解為基礎的原則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把這一優良傳統用以處理當前分割夫妻財產產生的糾紛,意義重大,特別是基層法庭對離婚案件的調解更為重要。這是因為目前處理這類糾紛法律滯後,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

當然對於財產的處理問題可以由於會涉及到眾多的人,所以在對離婚財產進行分配的時候可能會涉及到各種各樣的問題,當然這些問題的本質還是財產分配不均衡的問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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